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各镇财政管理体制补助标准的通知
(三府〔201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各镇财力保障标准,充分发挥各镇在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上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为各镇的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更充足的财力保障和更大的财权,实现强镇扩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重新确定三亚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三府〔2007〕19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各镇财政管理体制补助标准。
一、提高各镇体制补助标准的必要性
我市自2008年重新确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成效明显,镇级财力逐年增长,区域财力差距逐渐缩小,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使各镇政府能够合理而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较好地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宜的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在当前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新形势下,各镇社会管理和城市综合治理面临新的工作要求与财政投入压力,按照实行强镇扩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为了保证各镇具有充足财力开展镇级城乡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促进各镇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需要在保持原体制框架的基础上,提高各镇体制补助标准。
二、提高各镇体制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分配机制。整合市镇财力,实现强镇扩权,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城乡管理标准化新格局。
(二)统筹区域发展,优化支出机制。缩小市镇财力差距,保证镇级政权的合理支出和正常运转,推进镇级社会事务和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
三、重新调整确定市与镇财政支出范围
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市与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调控全市经济、协调各镇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养老保险、高龄老人及五保户生活保障、城乡医疗保险、物价及种子种苗和农资等补贴)。镇级财政主要承担镇政权机关运转,负责安排各镇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下划各镇管理的园林环卫及垃圾中转站运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运行和镇级负责的事业发展等支出,配合市级做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央和省文件规定支出标准和上划管理的支出项目(如教育公用经费、卫生经费、公安经费等),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和上划市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提高各镇体制补助标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