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乌商务市运〔2009〕2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
为了落实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市党办发〔2009〕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行业安全与稳定工作,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稳定与安全形势平稳,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行业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积极主动为各类商户和企业服务,努力帮助各商业网点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区域内各类商业网点引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区域内各商业网点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重要商业网点需关门或歇业的,必须报告市商务局(粮食局),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全市近日未正常营业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店铺、早夜市等商业网点,要尽快开门正常营业,并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保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行业安全与稳定工作的通知》(乌商务市运〔2009〕228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安保措施,确保经营场所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