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1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两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后,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这对于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保障地方各级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