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第八条 考核项目:
1. 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1-10分。
2. 开展销售网点审核、备案、监管和协调服务,视工作效果得1-20分。
3. 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1-10分。
4. 监督检查经销网点现场审核并足额垫资兑付补贴资金工作,确保严格审核购买人相关资料和资金申报程序,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问题发生,按时提交财政部门的材料齐全、真实,得分1-20分。
5.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加强对备案网点开展家电下乡工作进行监管,视工作效果得1-10分。
6. 按各区(县)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进行排名,得分为0-15分。
7. 结合各区(县)实际,按经销家电下乡产品大类、品种齐全程度,得分1-15分。
8. 每发生一起投诉,经合核实确属违反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的,视情节扣减1-3分。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依据各区(县)考核最终得分进行排名。
第十条 各区(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区(县)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评选办法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销售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区(县)存在严重违反《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中央和自治区政策的,取消其评选"乌鲁木齐市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区(县)"的评选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区(县),由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授予"乌鲁木齐市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区(县)"称号。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区(县)评选并推荐后,报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由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