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1040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北京、上海、杭州相继发生玻璃幕墙爆裂坠落事故,特别是今年8月16日,我市“天空之都”大厦玻璃幕墙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和《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裂纹,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二、专项检查的方式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检查整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所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
交付使用未满二年的玻璃幕墙建筑,业主单位应通知原幕墙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使用超过二年的玻璃幕墙建筑,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检查整改,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有玻璃幕墙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