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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毕节地区应急信息》的起草签发。《毕节地区应急信息》是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省政府应急办要求上报应急情况的公文。行署应急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或来电要求后,应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级别标准等进行综合分析,凡已达到上报等级的,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毕节地区应急信息》由主班负责起草,报专职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

  第八条 《毕节地区应急信息专报》的起草签发。《毕节地区应急信息专报》是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综合处置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落实情况或向上级提出工作请示的上呈公文。《毕节地区应急信息专报》由主班负责起草,报专职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信息专报》的起草签报。《信息专报》是向行署领导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的重要公文。行署应急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及时填写《信息专报》,视情况分别呈报行署专员、有关副专员批示和行署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阅知,并及时按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作出处理。行署主要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要及时报告或复印送行署秘书长。《信息专报》由主班人员起草呈报。

  第十条 《督办通知》的起草签发。《督办通知》是贯彻落实行署领导有关突发事件重要批示、指示的指令性公文。行署领导对处理突发事件作出批示、指示,行署应急办要及时起草下发《督办通知》,并根据批示、指示要求,明确办理时限及要求。多位行署领导对同一事件先后作出批示、指示的,之后下发的《督办通知》原则上只转发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不再提办理时限及要求。《督办通知》由值守人员负责起草,及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领导批示督办情况》的起草签发。《领导批示督办情况》是反映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行署领导重要批示、指示情况的综合性报告。《领导批示督办情况》由行署应急办负责起草,报专职副主任核稿,分管副秘书长审稿后,呈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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