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防治水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切实落实探放水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前探钻孔数量必须达到5个以上且对掘进前方、顶板、底板及两帮的有效前探距离均不得小于50米,中孔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九、严格顶板管理
要建立健全采掘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工程质量把关,确保支护质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配备足够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失效时能够立即更换。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顶板管理,加大安全员巡回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悬顶、浮石、支护失效等支护隐患,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
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规定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的规定,每班必须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入井现场带班,且与工人同下同上,矿长每月入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入井带班领导要切实履行带班职责,及时发现井下存在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并现场解决,现场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组织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十一、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煤矿企业要加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要把不知不懂不会作为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使其熟知各种灾害预兆和各种避灾路线,增强入井作业人员自保、互保能力,保证作业人员及时正确使用避险设施,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避险和撤离。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关证照后持证上岗。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盲目冒险组织生产的行为。对因监管不到位导致辖区内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要求,如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一律提请关闭。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乡(镇)和辖区内各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