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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毕节地区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矿企业要按照《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严格控制入井人员数量,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9人,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要规范采掘布局,井下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生产,严禁多头多面组织作业。凡违反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和超定员入井、超强度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厉打击突击生产和掠夺式开采行为

  煤矿必须按照设计的采掘接替组织生产,生产时必须具备基本安全条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生产,严禁多头多面组织生产,严禁放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和因生产时限影响掠夺式开采,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凡发现不顾安全突击生产和掠夺式开采行为的,一律严查重处。

  五、严格监管联合试运转矿井

  建设矿井各生产系统建设完成后,必须报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审查同意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后,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矿井的监督管理,督促联合试运转矿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超过批准的范围进行联合试运转。

  六、严禁煤矿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

  煤矿各生产系统必须完善可靠,严禁剃头下山开采。必须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必须实现专用回风,风门、风墙等通风设施必须完好可靠。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必须具有带防突风门的独立回风系统。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必须满足矿井排水需要,主、副水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套6寸以上的主排水管路。

  七、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严格按照《瓦斯抽放设计》和《防突专项设计》进行钻场及钻孔布置,配齐有效的检测仪器、仪表,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掘”,坚决做到不抽不采、不抽不掘、抽采不达标不采掘。要建立健全防突机构,按规定配齐防突技术人员,配备防突仪器,采取保护层开采、预抽煤层瓦斯等防突措施,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参数的测量,确保突出危险性消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临时和永久避难硐室,必须形成安设防突风门的独立系统,严格执行“逢掘必探”、远距离放炮、石门揭煤现场检查、先抽后采掘的“四个百分之百”规定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凡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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