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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毕节地区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毕节地区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3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会议精神,按照《贵州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第6次会议纪要》要求,对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的煤矿保留到2013年底。为了加强我区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零死亡”的目标,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毕委〔2011〕35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46号)精神,严格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监管检查的范围、质量和次数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职责。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按规定驻矿,及时报告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切实履行好驻矿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制定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保留到2013年底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现有生产的9万吨/年和15万吨/年煤矿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大安全投入,做到安全装备齐全、安全设施完好,确保煤矿始终具备基本安全条件。二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企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到一线工人,层层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横到边、纵到底,落实到岗位、到人员。四要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入井带班领导要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隐患,做到天天查、天天改,及时排除隐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和科学布置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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