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驻矿安全监员要认真履行驻矿职责,每周至少驻矿5天,每月入井检查至少15次,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每月双休日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查处。对不按规定驻矿、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复建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建设。一是要加强现场管理。各复建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煤矿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四个100%”规定。二是要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复建煤矿在恢复建设之前,要开展全员应知应会学习培训,提升煤矿工人的避灾防灾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坚决做到不知不会不下井,不知不会不上岗。三是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复建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做到隐患班班查,日日查,每班矿级带班领导出井后要立即将当班排查出的隐患登记上册,并汇总后上报县级隐患排查治理中心。要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明确“五落实”,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及时消除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四是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各复建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按要求排出各矿级领导带班表,并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调班、换班和带班均要向行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调班、换班和带班。各带班领导在当班过程中,要深入一线认真指导和督促工人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要积极排查各类隐患,并现场指导消除各类隐患。五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各复建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治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顶板管理等工作力度,要建立完善瓦斯治理、防突、防治水等工作领导小组,配足、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坚决做到隐患不除不生产、不建设。六是要严格按工期建设。各复建煤矿企业要按照工期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安排矿井建设进度,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严格按计划、按工期完成矿井建设任务,不得盲目赶工期,超强度、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七是要签订安全承诺书。各复建煤矿企业要对本矿井建设安全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签订承诺书,承诺建设期间保证安全生产,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八是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复建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严禁忽视安全条件盲目抢进度、赶工期,凡建设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提请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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