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行整改。整改方案经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整改。
(四)申请验收。煤矿整改结束并自查合格后,向县级安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安委会组织专家组(由检查煤矿隐患的专家组成)及相关部门组成煤矿复建验收组进行验收。
(五)恢复建设。经验收组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县级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公安部门恢复火工品供应,全面恢复建设。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复建资格。
三、恢复建设矿井安全建设要求
(一)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建设,严禁超批准范围组织建设。对建设实际情况与设计和专篇严重不符的矿井,必须对设计和专篇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机械化和“八大系统”建设要求开展矿井建设,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达标、未实现采掘机械化以及未按规定建成“八大系统”的,一律不得批准进入联合试运转。
(三)严格执行《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煤矿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严格按照“一采两掘”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多头多面作业,入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
(四)严格执行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防透水的规定,严格落实100%执行先探后掘、100%实行远距离放炮、石门揭煤100%实现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现场盯守、100%执行先抽后采掘“四个百分之百”的规定。
四、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一)地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矿井复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不定期对复建矿井开展督查和抽查,确保全区复建工作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复建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要组织相关部门逐矿开展排查,煤矿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必须经专家组全面审核同意,报县级安监部门和行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要明确恢复建设矿井的包保责任人,包保人员要加大对煤矿建设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复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将复建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规定强化监管检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严把验收关,确保联合试运转矿井符合基本安全条件;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对相关部门作出停建决定的煤矿,立即停止供应并清理库存火工品,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供应火工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