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内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3、时限。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二)债务认定
1、本金。债务本金为未计利息的实际欠款数额。
2、利息。以债务发生时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介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范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合同约定利率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高出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
3、债权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该债务不予认定。
4、对债务中的“白条”等债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5、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该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6、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三)债务清理、锁定和公示。各县(市、区)要对基层工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所有清理出来的债务,应由审计部门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审计锁定的债务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在公开的媒体和农村债权人所在地分环节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11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审计锁定、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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