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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4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毕节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毕节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地区医改办)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国办发〔2011〕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在行署的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由地区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二、债务清理和锁定

  (一)债务范围、内容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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