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口蹄疫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8 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地、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疫情应急处置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
7.2 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将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和带毒畜补贴、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3 法律保障
行署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职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4 技术保障
地区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区口蹄疫病料采集指导和初步诊断工作。口蹄疫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地区兽医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地区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7.5 人员保障
7.5.1 地、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成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