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6 善后处理
6.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疫情处置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发生疫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地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2 后期评估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送检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评估报告上报地区行署和地区兽医主管部门。
6.3 奖励
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4 责任
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口蹄疫疫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灾害补偿
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了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国家规定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6 抚恤和补助
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