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3.3.4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3.3.5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5.3.3.6 解除封锁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申请发布封锁令的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同时终止应急响应。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申请发布封锁令的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5.3.3.7 处理记录、档案与报告
发生疫情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处理疫情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及时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3.3.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预警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要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要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开展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和传入;要对辖区内易感动物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必要的免疫注射;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场户的防控意识。
5.4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