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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5.3 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5.3.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情发生在一个县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在二个及以上县的,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牧的,将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划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5.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向上报告疑似疫情。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5.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5.3.3.1 封锁

  由发生疫情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县疫情由地区行署对疫区实行封锁。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5.3.3.2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牲畜,并对病死牲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临时监督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区;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地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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