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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3.2 其他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

  未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8号)要求,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各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如下:

  (1)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配合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经营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2)地区商务(经贸)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牲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屠宰厂(场、点)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制度及措施的落实。

  (3)地区卫生部门职责:

  协同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地区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积极协调和争取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

  (6)地区交通部门、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畜禽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7)地区公安、武警部门职责:

  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扑疫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8)地区城管部门职责:

  协助工商部门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严格查处疫区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9)地区林业部门职责:

  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妥善处置病死兽、病兽和带病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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