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 疫情分级与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全地区14天内有2个(含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达20个以上;
(2)全地区14天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者10个以上2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达1000头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一级疫情的。
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全地区14天内有2个(含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达10个以上;
(2)全地区14天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在500头以上;
(4)由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5)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二级疫情的。
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14天内有2个(含2个)乡(镇)发生疫情,且发生村(组)达6个以上;
(2)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14天内疫点数达15个以上,或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一次疫情发病牲畜达250头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三级疫情的。
3.4 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四级疫情。
3.5 疫情预警
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县、乡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口蹄疫疫情预警根据口蹄疫疫情分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和严重(二级)用黄色表示,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用蓝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