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署通〔2011〕4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全区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全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牲畜口蹄疫疫情,适用本预案。
2 疫情的诊断及报告
2.1 疫情诊断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临床诊断,发现具备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应立即采集病料进行送检,并及时将疫情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疫情上报地区行署。
2.2 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