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
(1)各地在制定或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床位和资产总量的比例等发展指标。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提供特需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比重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
3、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4、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2011年,毕节地区中医院和大方县人民医院参加省级试点,毕节市人民医院和纳雍县人民医院作为地级试点。201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黔西县中心医院、金沙县医院、织金县医院为改革试点医院。2013年,将威宁县医院、赫章县医院、金沙县中医院、织金县中医院纳入改革试点医院。2014年,将地区医院、纳雍县中医院、威宁县中医院、赫章县中医院等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试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