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在国家和省还没有出台明确的独立管理机构政策之前,先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公立医院管理科,负责公立医院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调剂。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管理职能,负责公立医院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2、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1)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办医机构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专家学者等。
(2)逐步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等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决定。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其经营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医院民主管理。实行公立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既要保持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不变,又要减少对公立医院正常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扩大医院的经营自主权,真正做到政事分开,达到激发公立医院生机和活力的目的,使公立医院真正成为自主运行、自我管理的医疗服务实体。
(3)逐步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的办法,完善选拔任用、任职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在任用或招聘中重点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对院长管理能力的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指导政策建立院长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理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拥有医院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权限,医院行政管理层由院长提名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任命,院长对理事会负责,院长任免职由理事会决定。
(4)加强对医院财务的监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建设发展和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全面编制医院收支计划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计划;严格执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在大型公立医院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强化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改扩建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加强物资采购、存储、消耗监管,努力降低采购和运行维护成本。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的医院工资总额内,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奖罚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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