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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5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黔卫发 〔2010〕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 “网底”。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全区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非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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