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临时调整的,须另行申报核定。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各个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垂直压缩率,应分别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在分配中一律不准平均发放,一律不准以岗位津贴标准的形式按岗位(等级)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他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时,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分配中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控制在2.5倍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