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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六)经费保障与考核机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景财社〔2010〕26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景卫〔2011〕01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村卫生室的考核管理,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偿。

  (七)报销政策

  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出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支付比例。各村卫生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费用每季度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并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进村卫生室即时报结网络的建设。

  五、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充分做好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管理区)要成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组织,及时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各乡镇(管理区)、村两委要积极利用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向村民宣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公告,并对基本药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二)启动准备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

  12月25日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督查辖区各村卫生室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登记造册,包括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购进及销售价格情况等进行盘点核实,存盘结果报县卫生局、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期间禁止自行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1年12月26日起)

  2011年12月26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有药品一律按照进价销售。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六、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乡镇(管理区)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缜密组织、统筹安排,以坚定的方向、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调查核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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