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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为补充。省增补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30%,县增补过渡期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20%。

  原采购的其它药品盘点造册,村卫生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报请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3月31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县过渡期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

  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不配备国家规定的如麻醉药品与精神类特殊药品。

  (三)药品配送管理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以满足村卫生室的用药需求,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求,预定并报告需求计划,定期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所需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及时建立并核对相应明细账目;村卫生室按药品管理的规定,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相应责任。

  (四)药品费用结算管理

  村卫生室领取的药品货款及时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具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与村卫生室约定,药物货款与经费分开管理,不得以村卫生室工作补助经费充抵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中药差价等由村卫生室使用,其收入情况由村卫生室建立统计账目,每月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汇总后报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五)统一医疗文书的使用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统一的处方、门诊日志、门诊病历、传染病报告单、发票、台账等医疗文书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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