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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卫生厅、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 252号)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景政发〔2010〕32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12月26日起按景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划设置建成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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