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地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增加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部分事业单位暂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的提高部分),不再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地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地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离休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机关规范后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省老干通〔2009〕5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完成情况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附件四、附件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执行。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职)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部分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暂时保留的高于30%的活津贴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七)地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实行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绩效工资水平2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的部分,按6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