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地直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地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临时调整的,须另行申报核定。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设置相应标准,按月发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在职人员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附件一至附件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在分配中一律不准平均发放,一律不准以岗位津贴标准的形式按岗位等级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地直其他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地直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时,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分配中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地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地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2.5倍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