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好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照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增加和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岗位,用于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

  (五)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培训经费列入计划,通过劳动就业部门培训、戒毒场所培训和安置企业培训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从事符合规定的微利经营项目,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者,给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税务等部门,为“阳光工程”提供优惠的税收等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切实负责,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抓紧落实,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对接帮扶,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工作的“阳光工程”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统一规划,有效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和违法犯罪率。

  (二)加强组织协调,保障“阳光工程”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帮扶工作衔接机制,由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齐抓共管的“阳光工程”帮扶机制。各级禁毒委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具体帮扶联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学习就业技能,寻求或开发合适的岗位和创业项目。禁毒办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帮扶工作的协调和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阳光工程”帮扶的相关职责。同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禁毒委要对“阳光工程”进行认真规划,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及时总结各“阳光工程”安置就业基地、工业园区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协调指导和推广工作,不断完善以安置就业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