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工程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定期上报汇总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情况,市有关部门按季通报市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欠薪拒不改正、欠薪逃匿或欠薪50万元以上的企业,移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披露,或依法公开曝光。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发生欠薪事件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不诚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法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责,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上一级发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承包人发生欠薪问题时,由发包方承担欠薪支付责任和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建设发生欠薪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重大案件、群体事件、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信用评审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涉薪重大案件、群体事件、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善后工作完成之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工、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规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工资支付担保的项目,发生欠薪纠纷、涉薪突发群体事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工程监管责任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管缺失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且尚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工资发放正常的,以剩余工程合同造价为保证金缴存基数;工资发放不正常的,以工程合同造价为保证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