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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上述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11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11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金融企业填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按软件要求)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5.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区县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6.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执行新准则)、“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未执行新准则)”的利润分配部分、“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已执行新准则)或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未执行新准则)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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