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㈢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及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㈣劳动合同签订率、网上登记率百分之百;
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㈧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㈨依法为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许可;
㈩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四、评价分工和程序
㈠评价分工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具体承担评价工作,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中心、外企服务中心等单位协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做好评价工作。
㈡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照评价标准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由外企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申报;其他市属用人单位自行按照评价标准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报。各区(市)管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申报。
2、初审。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中心、外企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汇总相关处室审查意见后,拟定诚信用人单位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征求意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诚信用人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5、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名单,发放匾牌,并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五、优惠待遇
诚信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㈠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
㈡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只采集诚信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除举报投诉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日常巡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