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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京发改[2011]23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本市核定药品价格将严格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其未定价剂型或规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
自行核价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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