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组织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巩固"限塑"成果,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自查的通知》(新商发明电〔2010〕23号)要求,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限塑令"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情况。
(二)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有无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情况,重点是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等,是否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采取了设立统一的环保、合格塑料购物袋销售点等有效措施。
(三)《商品零售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商品零售场所是否实行塑料购物袋的明码标价、有偿提供,有无打折、不按标示价格、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情况。
(四)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商品零售场所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和曝光;在执行不力的地区就地召开现场会,分析查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经发委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动和落实相关工作,于7月9日开始,组织为期10天的"限塑令"实施情况自查活动。7月19日前,将自查总结材料(3000字以内)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场运行处。
(二)近期,市商务局(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区、县贯彻落实"限塑令"情况进行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限塑令"的实施对于治理"白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各有关部门组成的贯彻落实"限塑令"协调机制。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此次自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巩固"限塑令"实施成果,并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