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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
  业主办理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注销证书;
  (三)房屋灭失退款申请。
  经授权,被授权人可代领授权人所退款额。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03年3月24日印发的《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4月20日印发的《金华市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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