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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完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下列要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剩余款项。
  1.工程决算单(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保修期限);
  3.工程维修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五)对2000元以内的零星修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工程完成后,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后,直接办理相关费用拨付。
  第十六条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 按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本金部分。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决算应经有资质的工程审价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审价费用可列入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须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申报。一次性使用金额不能超出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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