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续交责任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拟订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小区进行公告)。续交方案应当包括续交金额、原则、方式、时间和各业主分摊金额等内容;
(三)续交责任单位在续交方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四)续交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并在收缴完毕后2日内移交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可参照本条规定进行续交。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
(二)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按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签字后上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至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