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1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 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分别在各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收入、支出核算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由各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各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集中收付管理。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各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设置有电梯的物业按每平方米70元,联体别墅按每平方米55元,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