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向农村延伸覆盖,在贷款担保、税费减免、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民自主创业。对在常住地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凭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税法规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加大对农村妇女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展城乡妇女小额贷款工作。将金融服务网点向农村延伸覆盖,为农民创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3. 优化创业服务。以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乡镇创建活动为载体,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制订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创业服务标准,继续推进县(市、区)、乡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向行政村延伸。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创业服务形式,完善创业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创业的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等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市县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试点推进村级创业点建设,打造创业载体,拓宽农民创业空间。组织实施“农民工凤还巢”和“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等创业计划,培育一批创业典型,带动更多农民创业。
(二)推进农民就业富民。拓展农民就业渠道和增收空间,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要求,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确保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到201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达到75%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统计局参加)。
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人才工程,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农民培训就业率。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实行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重点加强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增强培训效果,提高农民就业技能。
2.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按照“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要求,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平台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创建充分转移乡镇和推进村级平台建设”联动机制,提高农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整体水平。加快推进省、市、县(市、区)、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建立“登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建立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
3. 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制度,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将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稳妥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及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增强应对风险能力。做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探索研究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租购和保障范围。坚持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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