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其房照上标明的产权性质和用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企业的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以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十一、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
(一)安置基本情况
1、安置地点:本项目安置用房为楼房,安置地点为本征收区域。
2、安置用房结构形式:砼框架结构。
3、楼层:高层。
4、建设标准(室内)
(1)地面:水泥砂浆罩面。
(2)门窗:单元安全门,入户安全门,塑钢窗。
(3)墙面、天棚:刮室内大白。
(4)卫生间:墙面瓷砖到顶;地面砖。
(5)设施:卫生间座便,洗手盆,厨房洗菜盆安装完毕,照明为普通灯具。
(二)安置分配办法
1、分配程序:按公示序号,重新抓号,楼房分配,办理入户的程序操作。
2、分配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取得协议序号,搬家时取得搬迁序号。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搬家的,分配前,重新抓号,按取得的协议和搬家序号,依次抓号;分配时,以重新抓得的协议和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依次选择楼号、楼层、房号。两号之和相同的,以原有搬迁序号由小到大排先后顺序。
(2)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搬家的,分配前不再重新抓号,按征收时取得的协议和搬家序号之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房后,依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楼号、楼层、房号。
3、安置低楼层照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须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张榜公示,原则上仅供选择第一层。
(1)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或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老战士(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军证或老干部离休证)。
(2)烈属(县级以上政府颁发证书的烈士父母、配偶)。
(3)盲人、下肢体残疾人、双臂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
确定予以照顾的被征收人按协议和搬家序号之和先后分配。
十二、征收补偿争议的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议异议
(1)达不成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