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代建。
(六)房屋室内装修和院内附属物的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附属物补偿按照《葫芦岛市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后)执行。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前,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为准),享有下列优惠: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八)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补助20元/m2。
(九)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以每个房照作为壹户计算,每户每月补助400元,暂时发放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在入户前一次性补发。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十)搬迁时间奖励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搬迁后予以支付。
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十二)货币补偿款及各种补助、奖励的领取时间
集中发放期限为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征收房屋的搬迁与验收
房屋验收: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由指定的征收工作人员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验收,验收后发放迁出证明。
十、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房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则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及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