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协办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或注销的登记,采矿权公开出让和转让、选矿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及价款;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和年检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依法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督闭坑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及保证金的返还,组织实施废弃矿山治理,指导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核销工作;组织开展储量动态监管;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总和管理。
(九)地勘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认定等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热)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年检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对商业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探矿权申请和年检的复核工作;指导协助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
(十)纪检监察室。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政策规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指导系统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系统内的重要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行政人员行政过错的追究;受理对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对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系统内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省厅纪检监察室、市纪委及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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