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环境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办市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和行业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企业创建;负责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检查、督促县(市、区)落实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和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负责排污许可证排放量的审核;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办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具体负责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负责辐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组织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放;负责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核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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