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环保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建议,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协助县(市)组织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领导干部;负责议案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组织全市环保系统行政奖惩与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