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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2、建设类型:指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普查时请根据实际住房情况选择填写其中一种建设类型。

  13、列入计划的年度:指2009年以后列入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建设计划任务的年份;未列入以上住房类型的自建房屋则不填。

  14、建成时间:指农户住房建成竣工的年份。

  15、房屋使用情况:指农户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情况。若自住填写“自用”;若空置未住填写“空置”;若租赁他人填写“出租”。

  16、房屋产权取得情况:填写“有”或“无”。农村危房改造中五保户集中建房可不填写,但需在附表2“备注”栏中填写“五保户”。

  17、房屋安全判定等级:由普查人员依据《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安全性能判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等级判定后,分别填写A级、B级、C级和D级。对近三年新建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奖励性住房等不能判定为C级或D级。

  18、建房总投资:指房屋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额。

  19、建房补助资金: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建设计划任务的中央、省级、州(地、市)、县补助资金数额,分别进行填写。

  20、农户建房自筹资金:指农户建房自己筹到的全部资金,包括建房贷款(指农户因修建房屋从金融机构贷款得到的资金数额)。

  21、是否建筑节能示范户:指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建设中安排的以建筑节能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建房户。填写“是”或“否”。

  22、建筑节能示范内容:指窗户、墙体、节能热炕、封闭暖廊等内容,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3、建筑节能增加的投资:指在住房建设时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中,单项增加的资金数额。

  24、房屋安全判定情况记录:指本次普查中,普查人员根据判定标准对农户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过程的记录,其中主要包括场地安全程度、地基基础、房屋整体情况、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五部分。场地安全程度指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否存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基基础指房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整体情况指房屋整体结构是否有裂缝等情况;上部承重结构指房屋梁、柱、屋盖是否有断裂、塌陷、散脱等现象;围护结构指房屋外墙在墙柱分离、裂缝、局部倒塌等现象。

  25、照片(背面):主要对房屋建设过程用图片形式进行记录,用于粘贴照片(网上录入时,采用.jpg格式录入图片)。

  二、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农户信息采集表(附表2)

  此表为农户住房普查基本信息采集表,由普查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调查填写,与附表1 同步进行填写,需填写到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为一张表。填写完成后,由填表人(即普查人员)和复核人(即普查组组长)分别进行签字确认。并作为农户住房普查信息档案长期保存。填写内容要求:

  1、户主姓名:同附表1。

  2、户主民族:同附表1。

  3、身份证号:同附表1。

  4、家庭人数:同附表1。

  5、上年家庭纯收入:同附表1。

  6、是否贫困户:同附表1。

  7、住房结构类型:同附表1。

  8、住房间数:同附表1。

  9、建筑面积:同附表1。

  10、住房建成时间:2000年以前和2001-2008年均按照实际年份填写,2009年以后的填写年份并写明住房建设的类型,如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选择其中一项。

  11、安全判定等级:同附表1。

  12、是否取得房屋权证:填写“有”或“无”

  13、备注:该栏主要填写的内容有:

  (1)对无房户,填写附表1“农户住址情况”、“农户家庭情况” 和附表2除住房信息外的农户基本信息后,在附表2 “备注”栏中填写“无房户”。

  (2)对农村危房改造中五保户集中建房的,在附表2 “备注”栏中填写 “五保户”。

  (3)对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且鉴定为古建筑或历史文化名村的建筑、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在备注栏填写“古建筑”或“特色建筑”。

  (4)其他需要备注说明的。

  三、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信息汇总表(附表3)

  此表为乡(镇)、县(市、区)、州(地、市)逐级汇总表。当乡(镇)负责填写时,以村为单位,由普查人员按村进行汇总后上报县(市、区)政府;当县(市、区)负责填写时,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按乡(镇)进行汇总后上报州(地、市)政府;当州(地、市)逐级填写时,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由州(地、市)级政府按县(市、区)进行汇总后上报。填写内容要求:

  1、村(乡、县)名称: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2、总人口: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3、总户数: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

  4、人均纯收入:各级政府按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别填写,并按照统计汇总范围进行计算,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

  5、贫困家庭户数:各级政府按规定的统计汇总范围,分不同类型按户分别填写,并对总数进行汇总小计。

  6、无房户数:对附表2备注中,填写的“无房户”,按户进行汇总后填写。

  7、总间数:对附表2中确定的农户房屋“间数” 进行汇总后填写。

  8、总建筑面积:对附表2中确定的农户房屋“建筑面积” 进行汇总后填写,其中:单位采用“万平方米”。

  9、住房建成时间:分别对附表2中“2000年以前”、 “2001-2008年” 和“2009年以后”填写年份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填写;对2009年以后建设的住房类型,将附表2中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贫困山区异地搬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灾后重建等全部按户汇总后填入小计,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分别填写。

  10、住房结构类型:对附表2 “住房结构类型”中填写的土木、砖(石)木、砖混和其他结构,按户进行分类汇总后,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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