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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方案的通知


  第一考核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考核海东地区;

  第二考核组由省监察厅牵头,负责考核西宁市;

  第三考核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考核玉树州;

  第四考核组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考核海南州;

  第五考核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考核海西州;

  第六考核组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考核黄南州;

  第七考核组由省农牧厅牵头,负责考核果洛州;

  第八考核组由省林业厅牵头,负责考核海北州。

  组成考核组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选派人员参加考核,并指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及早准备,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 充分准备。各地区及考核组成员都要吃透相关政策,熟悉考核项目、内容及标准,明确考核目标、重点、方法和具体要求。

  (三) 求真务实。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四)总结经验。考核组要在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各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好的方法和经验,同时客观分析影响工作的制约因素,促进各地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件: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量化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项目及标准

扣分分值及理由

得分

任务完成情况(60分)

  1.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部入住的,得10分;

  2.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竣工,入住率达到50% 以上的,得10分。

  3.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并完成基础土建施工的,得30分;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得10分。

  4.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按其在总体目标任务中的比例相应扣分。

建设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15分)

  1.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行委)并拨付给项目的,得3分;没有及时分解下达的,不得分。

  2. 各县(市、区、行委)配套资金达到全省各县(市、区、行委)配套资金平均额度的,得12分;每低于全省各县(市、区、行委)配套资金平均额度10%的,扣2分,扣完为止。

项目手续办理情况(5分)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和办理了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和手续,得5分;否则,不得分。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10分)

  1.健全机制和工作机构;制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后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人性化和强制性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用合理有序,得5分。

  2.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及时进行分配并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同时落实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机构的,得5分。

信息系统在线使用等基础工作及有关数据上报等情况

(5分)

  1.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内容齐全,并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上报省上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得2分;上报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计量单位等有错误)、不按时限要求上报有关数据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综合

得分

考核组

组长签名

被考核地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

 

被考核

地区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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