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1.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加强招投标活动源头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暂估价项目招标,有效防范规避招标行为。改进评标方法,推行资格后审制度,建立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专家委员会评议制度。深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实名制和代理项目负责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需经培训后执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评审业绩公示制度,健全招投标各方主体评价制度。
2.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构建落实市、区(县)两级的合同履约管理联动机制和业务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合同履约水平。在巩固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专业分包合同履约管理。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计价行为,明确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要求及相应的处罚条款。逐步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动态监管机制,把合同履约日常巡查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网格化管理中,实现合同履约的实时动态监管。
3. 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规范监理单位行为,改革监理评标办法,着力解决监理单位压价竞争的问题。强化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及《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并实施中标项目经理锁定制度,联合主要外埠市场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深入治理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明确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深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加强以劳务费结算支付为核心的履约监管,形成覆盖劳务分包和用工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4. 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约束作用
进一步加强以工程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诚信等级与评价制度为核心的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鼓励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开发推广各类相关产品和服务,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各方主体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5. 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发挥社会机构的监督优势,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监管和社会机构监督相互配合、协调的监管体系。重点推进“阳光工程”,落实特邀监督员驻场制度和旁听机制,推动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
(三)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发挥价格机制调控作用
1.修订完善工程造价依据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立法,修订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立与实际需要相符、科学合理的消耗量标准,完善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理性定价报价,逐步形成符合市场要求的价格竞争机制。
2.强化工程计价行为监管
进一步加大造价监管力度,着力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重点解决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工期等现象。制定发布科学合理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引导推动企业合理确定分包劳务费和劳务工人的薪酬水平。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管,明确从业行为的要求和标准,重点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行为,在工程款结算和解决合同纠纷中客观、公正地发挥自身作用。
(四)完善行政监管服务体系,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1. 构建全方位市场监管体系
加快落实市、区(县)两级分工改革方案,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规则和办事流程等,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落实属地化管理,调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整合建设管理部门内部监管业务,规范各部门的监管方式、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等,形成专业化集中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构建开放的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 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体系
按照“内部整合、部门并联、网上审批、市区联网”的思路,完善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建立层级清晰、有机互补的市、区(县)两级行政服务体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扩大集中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范围。
3. 优化有形市场服务
按照“阳光市场、数字市场、品牌市场”的标准,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为政府、交易主体及社会各界提供多元化、深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提高工程交易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工程交易服务标准化、电子化、网络化,统一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在价格指导、风险约束、信用规范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提高各类工程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利用水平,实现环渤海区域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场管理互联,提升有形市场品牌形象。
4.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重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服务平台、面向业务人员的综合办公平台和面向决策人员的决策支持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完善业务应用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完善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平台、房屋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管理平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全生命周期应用服务平台,实现工程、房屋、企业和人员管理三条业务主线优化融合,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效能。
四、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奉献满意放心工程
(一)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1.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质量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证工程各项费用、执行合理工期、规范开展工程发包活动等方面责任的落实。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落实工程质量逐级承诺制度,形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之间明确的质量承诺和责任追溯体系,发挥市场主体间基于合约形成的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