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卖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核查材料:
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拍卖经营资格2011年度核查表(见本文附件);
3、拍卖师(至少一名)、从业人员(至少两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拍卖行业协会核对后当场退还);
4、拍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5、2011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
6、2011年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7、连续六个月未举办拍卖会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8、有文物拍卖资质的,须提供《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上述材料及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书面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上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2.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5.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6、未按期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
对于有以上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商务委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
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抄送有关部门。
联系人:梁莹 联系电话:58665809
附件:天津市2011年度拍卖经营资格核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拍卖经营资格核查表
( 2011年度)
企 业 名称:
许可证编码: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填报日期并盖章 : 年 月 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