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拍卖行业协会及各拍卖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和商务部《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市商务委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11年1月4日开始,2月29日结束。各区县拍卖经营监管部门须在2011年2月10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核查初审工作。
三、工作内容
重点对拍卖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拍卖经营资格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等处理。
四、核查方法
(一)本次年度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1月4日-1月31日)。各拍卖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填报核查材料。
2、检查阶段(2月1日-2月13日)。各拍卖企业将核查材料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进行检查及材料核实,对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月报表网情况进行审查。对核查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将材料转至市拍卖行业协会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委;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3、审核发证阶段(2月14日-2月29日)。市商务委审核材料,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查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